12月4日下午,安徽省安慶市望江縣一名高二女生投河自盡,多段現場視頻隨后在網絡上流傳,有網民質疑,處警民警救援不力,亦有網民認為:事發突然,民警水性不好,不貿然下水救人情有可原。4日晚,望江縣公安局發布通報稱:涉事警察已停職,當地成立調查組對該事件處置過程進行全面調查。
高二女孩輕生溺亡民警施救方式引發網友熱議
據流傳于網絡上一段3分鐘的視頻顯示,一名身穿粉色上衣、黑色褲子的女孩站在齊膝深的河水中。身后兩位民警試圖接近女孩并進行勸導,同時不遠處還有多名警察靠近。在此過程中,女孩突然跳入深水區。警察曾采用手拉手接力入水的方式接近落水女孩,但救援并未成功,女孩逐漸沒入水中,不見蹤影。而后又有人員入水施救,仍未成功。
有網民質疑稱,女孩與民警最初相隔2米左右又站在淺水區,完全有可能阻止其行為,而后救援速度緩慢,欠專業,“連繩索都沒準備。”也有網民認為當地水情復雜,又處寒冬,水性不好貿然入水施救反而更添風險。
6日,溺亡女孩的父親周先生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當時孩子背對著民警、輔警,如果速度快一點應該能把她拉回來。他說,“小孩下水那么長時間,那個地方應該不是太深。而且小孩是背對著這些民警、輔警的,他們(指民警、輔警)如果速度放快一點,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把她給拉回來,這個能力應該做得到。當然救不救是他的權利,我不好說人家,(現在)由警方調查處理吧。”
網友熱議中,也有不少人認為,畫面中的幾名民警可能不會游泳,如果貿然施救,可能造成更嚴重的后果。救援預案或存在問題,但可以理解民警的做法。
據報道,派出所方面表示,警方已經盡力施救,現場情況并非傳言中的“見死不救”。深水區有四五米深,岸邊非常陡峭,出警的四人都不會游泳,但都脫了衣服準備營救。
當地一位知情人士告訴記者,當時率先抵達現場的是附近巡邏的1位民警和4位輔警,由于臨時接到通知,事發突然,他們并未隨身攜帶救援裝備。而后巡邏車趕到,才帶來繩索。
當地發布警情通報對該事件處置過程進行全面調查
4日晚,安徽省安慶市望江縣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根據通報,12月4日13時許,望江縣公安局110報警服務臺接報警:望江縣城吉水橋邊有一女子欲投河自盡。接警后,處警民警立即趕到現場處置。在民警安撫勸導過程中,女子突然撲入深水區。處警民警展開施救,后將該女子打撈上岸,該女子經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4日的通報,當地已對涉事民警、輔警作出停職接受調查決定,對該事件處置過程進行全面調查,并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記者了解到,涉事女生系望江中學的一名高二學生,學習成績優秀。其父5日向媒體透露,事發前一天,女兒曾說自己身體不舒服,要“掐點”去學校。通報稱,其自殺原因正在調查,相關善后工作正在進行,公安機關對其不幸離世深感痛惜。
專業救援人士:不具備水上救援專業能力前提下民警的反應可以理解
據央視報道,專業救援人士表示,在不具備水上救援專業能力的前提下,視頻中民警的反應可以理解。一旦操作不當,民警可能也會有危險。據專業救援人士分析,如果警察跟這個女孩接觸,很可能會更早促使女孩做出異常舉動。從他們的施救方式來看:作為警察出警,可能考慮不到這種情況,救援裝備上可能存在不充足。按照正常情況,是不允許手拉手進行救助的。但是在現場作為輔警和民警,他們沒有更好的辦法,只能是以手拉手的方式進行救助。
專業救援人士說,若遇到此類情況,適合救援的方式是:如果身上有繩索,建議捆綁繩索進行救援。
律師說法:處警民警或不用擔刑責但公安局可能將承擔行政責任
12月5日,記者就此事采訪了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對方表示,處警民警或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公安局可能將承擔行政責任。
“安徽省公安廳《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第35條規定,民警接到溺水、墜樓、自殺等情況的救助后,應當立即受理,并視情進行處置,同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即對此類救助的要求,區別于刑事案件現場處置、行政案件現場處置。”殷清利表示,“該工作規范對此類緊急類事發的救助規定為‘視情’,即是充分考慮此類救助的危害性,也是充分考慮到民警是否具備此類救助的專業能力與客觀條件。”
殷清利認為,這起事件發生在冬季水塘里,處警民警身穿棉衣,也沒有攜帶專業救助設備,更不具備專業的冬泳技術能力。加之事情突發,僅在幾秒中出現不可預知的情況,在此條件下要求民警立即跳水救助,有可能出現人無法救起,而救助人身亡的后果。
他說,按照目前相關法律,追究民警刑事責任并不合理,民警也不應該因為自己的職務行為直接買單,“但是,民警的處警行為畢竟是公安機關履行行政法定職責的行為,因此公安局可能會構成行政責任。”
殷清利舉例說,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曾于2016年時審理過一起類似案件。事情發生在臨邑縣,當時同樣是有人落水,警方在接警后,處警民警未攜帶救生圈、繩索等救援器材,盡管最終處警民警與現場群眾共同積極尋找救援工具并組織現場群眾對落水人員實施救援,但該落水人員依然不幸遇難。最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時,報警人已明確警情是有人落水,但處警人員并未按照規定配備任何救助落水人員的救援器材,因此,公安機關實施的救助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構成未善盡法定職責。
殷清利建議,該溺亡女孩的家屬可以以當地公安機關為被告向法院提出不作為及賠償的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焦點熱議:女孩輕生溺亡誰之責?一線民警身后應有強大支撐系統
該事件發生后,央視主播郭志堅表示:誰的生命都是一樣寶貴,基層一線民警面對的警情千變萬化,背后更應該有一個強大的支撐系統。他說,首先,年輕生命的逝去令人痛心,但生命對每個人來說都是一樣寶貴,挽救一個生命,不應該以犧牲另一個生命為前提。第二,事件正在全面調查中,網絡上流傳的視頻不能代表全貌。圍觀者下結論總比當事人做決斷輕松很多,與其無端指責,不妨先等一等最終調查結果。第三,調查結果不是終點,更希望由此做出改變。基層一線民警面對的警情千變萬化,背后更應該有一個強大的支撐系統。比如接警部門是不是應該考慮再細致些,處警配置是不是應該更專業些,救生衣、救生圈、急救包等等應該成為警車標配;再比如聯動機制是不是應該用起來,技能培訓平時有沒有?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人民警察工作的重中之重,這是一個系統工程,每個環節都要守土有責,守土盡責。
中央政法委微信公眾號“中央政法委長安劍”6日發文,從三個角度出發對該事件作出了分析:“沒有成功挽救生命的救援,就是失敗”;“沒有依據事實真相的批評,只會讓施救者寒心”;“當他們走上天臺、跨進河流,一切救援都稱不上及時”。
新華網則發表評論——《每一個生命都值得去珍惜》。評論中說:“在這次少女溺亡事件的討論中,‘科學’二字被多次提及:如何以有效談判挽救生命,切實增強應急救援的及時性、專業性,提高施救成功率等,都是需要我們關注和反思的。”(記者 沈軼 綜合新華社、央視、“中央政法委長安劍”公眾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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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華西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