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著女性醉酒,和她發(fā)生性關系,是典型的強奸行為,因為女性醉酒并不能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愿,故而會被視為違背女性意愿。
此前四川雅安就有一個典型案例。冷某因為失戀,叫上閨蜜一起喝酒,席間說要找渣男發(fā)生關系,幾個閨蜜信以為真,案發(fā)后渣男和幾個閨蜜都被判刑了。

四川雅安,25歲的冷某長得年輕漂亮,可是卻架不住男友喜新厭舊,被分手后冷某心情很是不好,于是約上4個閨蜜一起喝酒解悶。
閨蜜有事,當然要幫忙了,何況只是去喝酒,楊某、余某、魏某、彭某4個閨蜜如約而至,5人一邊喝酒一邊咒罵冷某的男朋友,幾個閨蜜同仇敵愾,似乎自己才是被分手的那個。
因為心情不好,冷某明顯喝得比4個閨蜜更多,在咒罵男友的時候,冷某突然間說出驚人之語:“我也要劈腿,我要找個渣男,越渣越好。”
幾個閨蜜嚇了一跳,但也信以為真,4人還一起討論自己認識的人當中,哪一個是才是渣王,經過一致討論,確認雷某是渣王。
冷某已經不省人事了,4個閨蜜打了個電話給雷某,跟他說了此事。雷某雖然渣,但是并不傻,他根本不相信有這好事,果斷拒絕了。
幾個閨蜜一看急了,直接將冷某醉得不省人事的樣子拍了發(fā)給雷某,雷某一見立即動心了,也不管真假就來到了約定地點。
4個閨蜜扶著冷某上了雷某的車,雷某這才相信天上掉下了餡餅,沒想到自己渣居然也會有一天變成優(yōu)勢。
看著年輕漂亮的冷某,雷某趕緊找了個賓館,扶著冷某進入了房間,隨后不顧冷某醉酒和她發(fā)生了性關系。
完事后,雷某也沒有走,而是在冷漠旁邊休息,沒多久又恢復了體力,于是架起手機,打開視頻錄制,再一次和冷某發(fā)生了關系。
這次完事后,雷某將視頻發(fā)到了群里面,炫耀自己和這么年輕漂亮的一個醉酒女孩子發(fā)生了關系。
沒多久,就有朋友鄭某打電話來了,也想要和冷某發(fā)生關系,雷某果然夠渣,想都不想就同意了,將地址發(fā)給了鄭某。
鄭某立即驅車趕了過來,來到房間后雷某就走了,將冷某交給了鄭某,鄭某也不客氣,立即就和冷某發(fā)生了關系。
完事后,鄭某也走了,沒有管冷某。
或許是被折騰得太厲害,沒多久冷某清醒了過來,當她發(fā)現自己在酒店床上,并且沒穿衣服時,就意識到了什么。
而后,身體的不適更是證實了這一點,可是自己不是在和閨蜜們喝酒么,怎么會出現這種情況。
好在冷某的東西還沒丟,于是拿出手機打給了閨蜜,閨蜜們還在原地喝酒,并告訴了她事情的真相。
冷某有些崩潰了,自己只是酒后胡言亂語,幾個閨蜜怎么可以當真呢?
不過冷某也沒有立即報警,而是要來了雷某的電話,要求他賠償自己,然而雷某對此不屑一顧,表現得很渣。
冷某終于是報了警,很快警方就將雷某和4個閨蜜抓了起來,而后得知鄭某也參與了進來,又把鄭某抓了。
隨后,幾人都以強奸罪被判了刑,其中雷某9年,鄭某7年,4個閨蜜都被判了2~3年有期徒刑,2~4年緩刑。

《刑法》規(guī)定,強奸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
趁著女性醉酒、熟睡、或者智力問題等情況,與女性發(fā)生關系的,屬于“其他手段”,同樣構成強奸罪。
可見雷某和鄭某都是屬于典型的強奸罪。
強奸罪的量刑是3~10年有期徒刑,如果有二人以上輪奸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雷某和鄭某先后和冷某發(fā)生性關系,而且雙方對此都是心知肚明的,所以兩人還構成輪奸,輪奸沒有單獨罪名,但屬于加重行為,理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因為雷某和鄭某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按照《量刑指導意見》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故而雷某和鄭某判刑在10年以下。
4為閨蜜,因為幫助雷某實施強奸罪,也成為了從犯,故而一樣因為強奸罪而判刑了。
雖然冷某在醉酒時,主動說出要找渣男的話,但對于醉酒的人來說,其說出的話并不能代表她的真實意見,故而雷某和鄭某和她發(fā)生關系,都屬于典型的強奸行為。
那么酒后女方主動來到男方家,并且過程中未做反抗,男子是否也構成強奸罪呢?
案例1
男子唐某,通過某app結識了本地的秦女士,并聊得很投機,期間秦女士說自己酒量很好,一般男士都不是她的對手。
唐某不信,就約秦女士線下見面,找個地方喝酒,秦女士沒有猶豫,直接來到了兩人約定的飯店。
唐某點了12瓶啤酒,兩人一邊喝一邊聊著天,不知不覺就將12瓶啤酒喝完了,此時已經到了晚上9點多。
兩人都有些醉了,唐某對秦女士說飯店離自己家里很近,邀請她到自己家里去休息休息,順便送她一個金貔貅,雖然秦女士站都站不穩(wěn)了,但意識還是有的,便應承了下來。
來到唐某家后,來那個人在沙發(fā)上看電視聊天,唐某還拿出一個金貔貅送給了秦女士,秦女士接下后放入了自己外衣口袋。
沒多久秦女士感覺不行了,對唐某說自己“不行了”,隨后就靠著唐某的頭,眼睛也閉了起來。
唐某見狀,便讓她去自己床上休息,隨后扶著秦女士進入了臥房,并趁著秦女士醉酒和她發(fā)生了關系,然而摟著她睡著了。
晚上11點多,秦女士的手機響了起來,她接起電話一看,是自己母親打來的,母親看她沒回也沒聯系,就有點擔心。
為了讓母親安心,秦女士答應立即回家,掛完電話就穿起了衣服,唐某也起來穿好了衣服,并開車送秦女士到了樓下,而后又返回了家中。
正準備睡覺,唐某發(fā)現手機上有好幾個秦女士打來的電話,以為出了什么事就回了過去,秦女士接起來后,讓他趕緊到自己來一趟。
唐某開車來到了秦女士家附近,遇到了秦女士和她的母親,秦女士母親質問唐某,是不是給女兒下了藥,并借此對侵犯了女兒,同時提出要唐某賠償。
唐某對此矢口否認,認為自己和秦女士是你情我愿的,并非強奸,更沒有下藥,不愿意做出賠償,并且主動報了警,以求自證清白。
警方來到現場后,將幾人都帶回了警局調查,之后以唐某涉嫌強奸,對他提起了公訴,經法院審理后判處唐某有期徒刑10個月。

庭審時,唐某一直堅持自己的行為并非強奸,而是屬于的你情我愿,理由有三:
1、秦女士一直說自己酒量很好,但事發(fā)當天她只喝了5瓶啤酒,還不如自己喝得多,不可能醉了。
2、兩人是男女朋友關系,雖然他和秦女士才初次線下見面,但回到家中之后,自己送了一個金首飾作為定情信物,秦女士也接受了。
3、事發(fā)當日,秦女士并沒有反抗,自己沒有使用暴力強行和她發(fā)生關系。

不過,法院審理后,還是認為強奸罪名成立,因為:
1、秦女士到警局做筆錄時,仍舊呈現酒后反應遲鈍、意識不清醒的狀態(tài),并對案發(fā)時的情形一問三不知,可見案發(fā)時秦女士應當是醉酒了。
2、趁著女性醉酒不能反抗,和她發(fā)生關系同樣屬于違背婦女意志的情況,屬于“以其他手段和女性發(fā)生關系”的強奸行為。
不過,因為唐某具有以下3點從輕、減輕處罰的行為,故而只判了有期徒刑10個月,遠低于正常的3年:
1、通過賠償秦女士,取得了秦女士的諒解,并出具了《諒解通知書》。
2、主動報了警,并且在現場進行等待,屬于自首行為。
3、在案件調查過程,如實供述了自己的所作所為,屬于坦白情節(jié)。
案例2
男子馮某,雖然已婚但夫妻關系并不好,妻子完全不理會他的需求,故而雖然他和妻子在一起,但實際上和單身漢也沒什么區(qū)別。
可是馮某也不愿意離婚,于是想到了到網上排解自己郁悶的心情,之后通過某app認識了附近的李女士。
李女士也是已婚狀態(tài),同樣因為夫妻關系不和在網上尋求精神寄托,在看了馮某的照片后,和他聊起了天。
兩人有著相似的苦惱,很快就成為了知心朋友,聊得尺度越來越大,甚至互發(fā)了一些隱私照片。
眼見感情越來越好,馮某提出了要和李女士線下見面,不過李女士并不愿意,她只想在網上聊天解悶,找一個人談一場柏拉圖式戀愛。
馮某便對女士說,自己也是想談一場柏拉圖式戀愛,不過這并不影響線下見面,其實線下見面對感情增進更有好處。
并且馮某還告訴李女士,這些天家里都沒人,妻子并不在家。李女士心動了,便同意了到馮某家里去見面,增進感情。
馮某大喜,買了6瓶啤酒,并做了一桌子菜,等著李女士上門。
李女士來到馮某家中后,對馮某的誠意感到很滿意,一邊喝酒吃飯,一邊贊揚馮某是個好男人,是馮某妻子不珍惜。
不知不覺兩人把6瓶啤酒都喝完了,接著兩人到了沙發(fā)上看電視,期間兩人聊天的話題尺度越來越大,并動起了手腳。
沒多久,馮某就借著酒勁和李女士發(fā)生了關系,然而一結束,李女士就翻臉了,她質問馮某:“不是說好的只談戀愛嗎,你這是強奸。”
馮某有些納悶,不太理解是什么意思,剛剛明明還好好地,于是問李女士是什么意思,是不是要自己離婚娶了她,如果是的話也可以。
不過李女士并沒有要和他結婚的念頭,她提出讓馮某賠付她1萬元錢,就當這事沒發(fā)生過,否則就報警告他強奸。
馮某有些惱火了,感覺自己是被騙了,果斷拒絕了,隨后李女士氣沖沖離開了馮某家中,并報了警。
很快,警方就將馮某帶回去調查了,并以涉嫌強奸對馮某提出了公訴,不過法院審理后判決馮某無罪。

庭審時,李女士一直認為馮某是強奸行為,因為一開始自己就明確表態(tài)只談戀愛不發(fā)生關系,并且在馮某家中還喝了不少酒,馮某是趁著自己醉酒發(fā)生的關系,違背了自己的真實意愿,屬于典型強奸行為。
不過,馮某對此給予了否認,雖然李女士一直說著只談戀愛,但自己發(fā)出邀請來家里喝酒吃飯時,她并沒有拒絕,可見她對于隨后發(fā)生的事情是有預見的。
同時,兩人在沙發(fā)上是你情我愿的,李女士并沒有醉酒,也沒有激烈反抗,只是象征性地推了幾下,這是不好意思的表現。
事后,李女士提出要賠償而不是報警,可以佐證李女士是為了達到索要賠償的目的而報警,并非因為強奸而報警。
法院審理后嗎,認為馮某強奸罪名不成立,理由是:
1、李女士說是醉酒,但報警后其意識條理都非常清晰,走路也很正常,和醉酒的人狀態(tài)并不一致,故而只是喝了酒,而不是醉酒,還具備性自主權的能力。
2、李女士身上沒有任何被暴力侵犯的痕跡,甚至連很容易扯壞的絲襪都沒有破,可見馮某并沒有使用暴力。
3、事發(fā)時是下午1點左右,馮某家客廳沙發(fā)離門口很近,但李女士并沒有呼救,外面的人也沒有聽到里面?zhèn)鱽懋惓5穆曇簟?/p>
4、從兩人的聊天記錄可以看出,李女士和馮某的感情已經超越了普通朋友,具有發(fā)生關系的感情基礎。
故而,法院判定兩人雖然發(fā)生了性關系,但不涉及暴力、脅迫手段,也沒有采用其他手段令李女士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法抗的狀態(tài),也不存醉酒、下藥等令李女士處于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馮某強奸罪名不成立。

結語
在《刑法》中已經明確定義了,如果女性醉酒處于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那么強行和她發(fā)生性關系,那就是強奸行為,需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即便是女性醉酒時做出某些荒唐的舉動,比如主動來到你家,也不能因此和她發(fā)生關系,否則就視為強奸,因為醉酒的女性無法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愿。
當然,如果女性只是喝了酒,沒有達到喝醉的狀態(tài),是視為可以擁有性自主權的,這時候她的意愿表達是真實的,不屬于強奸行為。
不過,這也是很危險的,因為有些女性酒量好,一開始看起來很清醒很正常,但事后后勁上來了,說不定也就醉了,這時候狀告你,恐怕是很難證明她沒醉酒的。
強扭的瓜不甜,感情講究你情我愿,實在是沒有必要通過酒精去增進感情,而應該用真情打動對方,否則一旦觸犯法律,畢竟留下慘痛的代價。